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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第三章 职官 part2
又近日论文者有以唐代贞元、元和古文运动乃远承北朝苏绰摹倣古体之遗风者,鄙意其说甚与事实不合。盖唐代贞元、元和古文运动由于天宝乱后居留南方之文士对于当时政教之反动及民间俗体文之薰习,取古文之体,以试作小说,而卒底于成功者。此意尝于《论韩愈与唐代小说之关係》一文(见《哈佛亚细亚学报》第二期)中略发之,以其与本书无涉,故不多及也。
近来有论者撰文,认为唐代贞元、元和年间的古文运动,远承北朝苏绰效仿古奥文体的余风,我认为此说与史实严重不符。唐代贞元、元和古文运动的兴起,根源在于天宝安史之乱后,寓居南方的文人对当下政治教化的反思反抗,再加上民间通俗文体的浸染影响,文人取用上古散文体制创作小说,日积月累,最终促成古文运动的成功。这一观点我曾在《论韩愈与唐代小说之关系》一文(刊载于《哈佛亚细亚学报》第二期)中简略阐发,因与本书论题无关,故而不再多加赘述。
兹所举一二例已可证宇文泰摹古之制,身没未久,其子孙已不能遵用,而复返于汉魏,渐与山东、江左混同,至隋氏继其遗业,遂明显不疑,一扫而几尽去之。盖周礼本其一时权宜文饰之过渡工具,而非其基本霸业永久实质之所在。此点固当于兵制章详论之,然就职官一端,亦阐明此意,而知宇文所摹倣之周制其实质究为如何也。
上文所举数例足以证明:宇文泰效仿古制建立的周礼体系,在他离世不久,后代君主便无法维持施行,只得回归汉魏旧制,制度风貌逐渐与山东北齐、江南南朝趋同。待到隋朝承接基业,更是彻底摒弃北周仿古之制,举措明晰、毫无疑虑,几乎将宇文泰的复古之政全数废除。究其本质,《周礼》古制只是宇文泰为稳固政权、粉饰名分而临时推行的过渡手段,并非维系霸业的核心根基与长久国策。这一点会在后续兵制章节详细论证,单就职官制度而言,亦可阐明此理,看清宇文泰效仿周官制度的真实内核与局限。
所谓《周礼》者乃託附于封建之制度也,其最要在行封国制,而不用郡县制,又其军队必略依《周礼·夏官大司马》之文即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之制。今据《周书》、《北史·卢辩传》所载不改从《周礼》而仍袭汉魏之官职,大抵为地方政府及领兵之武职,是宇文之依《周官》改制,大致亦仅限于中央政府之文官而已。
《周礼》一书依托的核心是上古封建诸侯制度,关键在于推行封国自治、摒弃郡县集权;其军制也严格依照《周礼·夏官·大司马》记载,大国设三军、次国设二军、小国设一军。依据《周书》《北史·卢辩传》记载,北周未曾依从周礼、依旧沿用汉魏旧制的官职,大多集中在地方行政机构与统兵武职。由此可见,宇文泰仿照《周官》的改制,仅仅局限于中央文官体系,并未全面落地。
其地方政府既仍袭用郡县制,封爵只为虚名,而不畀以土地人民政事,军事则用府兵番卫制,集大权于中央,其受封藩国者,何尝得具《周官》所谓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之设置乎?
北周地方治理依旧沿用秦汉以来的郡县制度,分封爵位仅是虚名,并不会赐予诸侯土地、民众与地方治理实权;军事上实行府兵轮番宿卫制度,军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那些受封的藩王诸侯,根本无法拥有《周官》所规定的大小封国对应的三军、二军、一军的独立武装,周礼封建军制全然形同虚设。
又《周书》贰叁《苏绰传》(《北史》陆叁《苏绰传》同)略云:又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其四擢贤良曰: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伊尹、傅说是也,而况州郡之职乎?苟非其人,则丹朱、商均虽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况公卿之冑乎?
另《周书》卷二十三《苏绰传》(《北史》卷六十三《苏绰传》记载相同)大略记载:苏绰又拟定六条治国诏书,上奏朝廷颁布施行。其中第四条《擢贤良》写道:如今各州刺史、郡守、县令皆配备下属僚吏,辅佐处理政务。刺史府高阶官员由朝廷直接任命,州府下级吏员则由地方长官自行选拔任用。长久以来,州郡高阶官吏选拔只看重门第家世。门第家世只是先祖的爵位俸禄,不能保证后代子孙聪慧贤明;当下选官用人,应当打破门阀荫蔽限制,唯才是举。若能得到贤才,即便出身仆役贱籍,也可拔擢为公卿宰相,伊尹、傅说便是先例,何况区区州郡官职?若非贤能之士,纵使是丹朱、商均这般帝王嫡嗣,也难以守住百里封地,更何况普通公卿子弟?
寅恪案:北朝自魏孝文以来,极力摹倣南朝崇尚门第之制(见《魏书》陆拾、《北史》肆拾《韩麒麟传附显宗传》),而苏绰实亦即宇文泰不尚门资之论,其在当时诚为政治上一大反动。夫州郡僚吏之尚门资犹以为非,则其不能亦不欲实行成周封建之制,以分散其所获之政权,其事甚明,此宇文所以虽傚《周礼》以建官,而地方政治仍用郡县之制,绝无成周封建之形似也。
陈寅恪按:北魏孝文帝汉化改革之后,北朝极力效仿南朝门阀政治、尊崇门第出身(详见《魏书》卷六十、《北史》卷四十《韩麒麟传附韩显宗传》)。而苏绰此论,实则代表宇文泰摒弃门第取士的主张,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是极具革新意义的政治变革。既然北周连地方佐吏任用门阀士族都加以否定,自然不可能、也不愿意推行周代分封制,致使中央政权分裂削弱,这一点显而易见。这也正是宇文泰表面效仿《周礼》设立中央六官,地方却依旧坚守郡县集权、完全不照搬周代封建体制的核心原因。
又考《晋书》叁玖《荀勖传》略云:时又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勖议以为省吏不如省官,若欲省官,私谓九寺可并于尚书,兰台宜省付三府,然施行历代,世之所习,是以久抱愚怀,而不敢言。然则汉魏以来中央政府职官重複,不可考证,识者虽心知其非,祇以世之所习而不敢言,宇文之改革摹倣周制託体甚高,实则仅实行其近代识者改革中央政府官制之议,而加以扩大,并改易其名,以符周制耳。宇文创建周官之实质及其限度如此,论史者不可不正确认识者也。
另查《晋书》卷三十九《荀勖传》大略记载:当时朝臣商议裁减州县半数官吏,充实农业生产。荀勖提出异议:裁减小吏不如精简冗官;若要合并机构,可将九卿九寺并入尚书省,御史兰台的职权划归三公府。只是这套官制沿袭数代,世人早已习惯,因此我长久暗藏此见,不敢轻易建言。由此可知,汉魏以来中央官职叠床架屋、职权重复,有识之士早已察觉弊端,却因循旧俗、不敢变革。宇文泰的官制改革,假借周礼古制、名号崇高,本质只是采纳近代学者精简中央官制的主张,加以扩充调整,改换官职名号来贴合周古之名。宇文泰创设周官制度的真实内涵与局限,便在于此,研史之人必须客观正视、准确理解。
前所谓第二事即《唐六典》之性质,兹略加阐明。关于此书之施行问题,《四库全书》柒玖史部职官类《唐六典提要》已有正确之论断,近日本西京东方文化研究所《东方学报》第柒册内藤乾吉氏复于其所著《就唐六典施用》一文详为引申,故《六典》一书在唐代施行之问题已大体解决,不必别更讨论。
前文所说第二件关键议题,即《唐六典》的书籍性质,在此稍加阐释说明。关于《唐六典》是否在唐代实际推行施行,《四库全书》卷七十九史部职官类的《唐六典提要》已有精准定论;近代日本西京东方文化研究所《东方学报》第七册中,内藤乾吉在《论唐六典的施行》一文中又做了详细补充阐发。因此《唐六典》的实际施用问题,学界已有定论,无需再额外争辩探讨。
但寅恪此书主旨在说明唐代官制近承杨隋,远祖魏、齐而祧北周者,与《周官》绝无干涉,此事本甚易知,然世仍有惑于《六典》之形式,不明瞭其成书之原委,而生误会,遂谓其得《周官》遗意者,则与寅恪所持之说不合,因不得不略举史实,以为证明。
但本书的核心主旨,是论证唐代官制近承隋朝,远继北魏、北齐,舍弃北周体系,整体与《周官》古制毫无关联。这本是浅显明晰的史实,却仍有世人被《唐六典》的仿古体例迷惑,不了解其编纂成书的始末缘由,产生错误认知,误以为唐代官制承袭周代礼法遗意,此观点与我的论证完全相悖,故而必须列举史实,逐条佐证辨析。
虽所举材料不出四库馆臣所引之范围,但彼等所讨论者为《六典》施行与否之间题,寅恪所考辨者为唐代官制渊源系统之问题,主旨既别,材料即同,不妨引用也。
本文引用的史料,虽未超出四库馆臣考据所用的文献范围,但二者论证重心截然不同:四库馆臣聚焦《唐六典》是否实际推行,而我考证辨析的是唐代官制的源流体系。立论主旨有别,即便史料重合,引用论证也完全合理。
刘肃《大唐新语》玖著述类(参《新唐书》伍捌《艺文志·史部》职官类《六典》三十卷注文及一叁贰《韦述传》,又程大昌《考古编》玖《六典》条)云:开元十年玄宗诏书院撰《六典》以进,时张说为丽正学士,以其事委徐坚。沉吟岁馀,谓人曰:坚承乏已曾七度修书,有凭准,皆似不难,惟《六典》历年措思,未知所从。
刘肃《大唐新语》卷九《著述类》(参考《新唐书》卷五十八《艺文志·史部》职官类《唐六典》三十卷注解、卷一百三十二《韦述传》,以及程大昌《考古编》卷九《六典》条目)记载:开元十年,唐玄宗下诏令书院学士编纂《六典》进呈。当时张说担任丽正书院学士,将此事托付给徐坚。徐坚思索迟疑一年有余,感慨道:我先后七次主持修书,但凡有旧典依据、体例可循,都不难完成;唯独《六典》一书,长年苦思,全然不知该如何着手。
说又令学士毋煚等检前史职官,以今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然用功艰难,绵历数载。其后张九龄委陆善经,李林甫委苑咸,至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寮陈贺,迄今行之。
张说又命学士毋煚等人查阅历代官制典籍,将唐代现行法令格式拆分归入六部各司,强行以当朝官制编排《六典》,刻意模仿《周官》六官体例。全书编纂艰难曲折,耗时数年。之后张九龄接任监修,委任陆善经接续编撰;李林甫主持朝政后,又交由苑咸修订补注,直至开元二十六年,全书才定稿进献朝廷,百官上表庆贺,此后《唐六典》便留存传世。
陈振孙《书录解题》陆职官类《唐六典》叁拾卷(参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柒职官类《唐六典》条)云:题御撰,李林甫等奉勅注。按: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六典,上手写白麻纸凡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典,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
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六职官类《唐六典》三十卷(参考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七职官类《唐六典》条目)记载:此书署名御撰,由李林甫等人奉敕注解。据韦述《集贤记注》记载:开元十年,起居舍人徐坚奉诏修撰《六典》,唐玄宗亲手在白麻纸上写下六大纲目: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下令依照类别归类编排,整理成书。
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历年,未知所适;又委毋煚、余钦、韦述,始以令式分入六司,象《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然用功艰难;其后张九龄又以委陆善经,二十六年奏草上,至今在书院。
张说将修书重任交给徐坚,徐坚苦思数年,毫无头绪;随后朝廷增派毋煚、余钦、韦述共同编撰,才勉强把唐代法令典章拆分归入六部,模仿《周礼》六官架构,历代官制沿革皆附注说明,全程编撰极为艰难。后续张九龄又命陆善经增补修订,直至开元二十六年定稿进呈,书稿长期收藏于书院之中。
今案《新书·百官志》皆取此书,即太宗贞观六年所定官令也。《周官》六职视《周礼》六典已有邦土邦事之殊,不可考证,《唐志》内外官与周制迥然不同,而强名《六典》,可乎?
今考证可知,《新唐书·百官志》大量取材于《唐六典》,内容核心源自唐太宗贞观六年定制的官制法令。《周官》六大职事与《周礼》六典原本就有国土、政务划分的差异,难以考据合一;唐代内外百官体系与周代官制截然不同,强行套用“六典”古名,牵强附会,实属不妥。
善乎范太史祖禹之言曰:既有太尉、司徒、司空,而又有尚书省,是政出于二也。既有尚书省,而又有九寺,是政出于三也。本朝裕陵好观《六典》,元丰官制尽用之,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机事往往留滞,上意颇以为悔云。
北宋史学家范祖禹所言极为中肯:唐代既有太尉、司徒、司空三公,又设立尚书省,政务政令分属两处;既有尚书省总领庶务,又另设九卿九寺,权力分割为三,机构冗杂重叠。宋神宗喜好研读《唐六典》,元丰年间全盘效仿其体例改革官制,中书省草拟诏令、门下省审核驳回、尚书省执行落实,层层牵制,导致政务运转拖沓迟滞,神宗事后颇为懊悔。
寅恪案:唐玄宗欲依《周礼·太宰六典》之文,成唐六官之典,以文饰太平。帝王一时兴到之举,殆未尝详思唐代官制,近因齐隋,远祖汉魏,与《周礼》之制全不相同,难强为傅会也。
陈寅恪按:唐玄宗一心效仿《周礼·太宰》六典名目,编纂唐代六官典籍,用以粉饰盛世、标榜礼乐,只是帝王一时兴起的举措。他并未深思:唐代官制近承北齐、隋朝,远绍汉魏旧制,与《周礼》上古制度完全割裂,根本无法强行拼凑附会。
故以徐坚之学术经验,七次修书,独于此无从措手,后来修书学士不得已乃取唐代令式分入六司,勉强迁就,然犹用功历年,始得毕事。
正因二者体系相悖,以徐坚渊博的学识、丰富的修书经验,七次领衔修典皆游刃有余,唯独编撰《唐六典》束手无策。后续修书学士无可奈何,只得拆分唐代现行法令条例,硬性归入六部架构,迁就仿古体例,即便如此,仍耗费数年才勉强完书。
今观《六典》一书未能将唐代职官之全体分而为六,以象《周礼》之制,仅取令式条文按其职掌所关,分别性质,约略归类而已。
通读《唐六典》全书便能发现,它根本无法把唐代完整的官制体系划分为六大模块来匹配周礼六官,只是将朝廷法令条文依照职权范畴粗略分类、拼凑编排而已。
其书只每卷之首列叙官名员数同于《周礼》之序官,及尚书省六部之文摹倣《周礼》,比较近似,至于其馀部分,则《周礼》原无此职,而唐代实有其官,傥取之以强附古经,则非独真面之迥殊,亦弥感骈枝之可去。
全书仅有每卷开篇的官名、员额排布仿照《周礼》序官体例,尚书六部的行文措辞刻意模仿周制,稍有形似。其余大量官职,皆是唐代独有、《周礼》从未记载,强行依附古经名目,不仅与唐代官制原貌差距悬殊,更造成机构叠设、名目冗余,画蛇添足。
徐坚有见于此,是以无从措手,后来继任之人固明知其如是,但以奉诏修书,不能不敷衍塞责,即使为童牛角马、不今不古之书,亦有所不能顾,真计出无聊者也。
徐坚深知唐制与周制格格不入,故而迟迟无法动笔;后续接手的编撰官员也全然明白这一症结,只因奉帝王诏命、身不由己,只能敷衍拼凑、勉强成书。纵使最终修成一部不古不今、名实不符的割裂之作,也只能将就完成,实属无可奈何。
由此言之,依据《唐六典》不徒不足以证明唐代现行官制合于《周礼》,且转能反证唐制与《周礼》其系统及实质绝无关涉,而此反证乃本书主旨之所在也。
综上而论,《唐六典》不但不能证明唐代官制承袭《周礼》,反而反向佐证:唐代官制与周代礼制,在体系架构、核心实质上毫无关联,而这一反证,正是本书核心论点的关键依据。
又治史者若有因披览《六典》尚书省六部职掌之文,而招现一种唐制实得《周礼》遗意之幻觉者,盖由眩惑于名号所致,兹不欲详辨,仅迻写唐儒论武曌改制之言于此,亦可以理惑破幻矣。
研史之人若是阅读《唐六典》六部职权记载,误以为唐代制度存有周礼遗意,不过是被仿古官名迷惑而生的错觉。此处不再逐条辩驳,仅摘录唐代儒臣议论武则天仿古改制的史料,便足以破除误区、厘清真相。
《唐会要》伍柒尚书省分行次第条云:武德令吏、礼、兵、民、刑、工等部。贞观令吏、礼、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六官,准周礼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唐会要》卷五十七《尚书省分行次第》记载:唐武德年间法令,六部排序为:吏部、礼部、兵部、民部、刑部、工部。贞观年间法令,排序改为:吏部、礼部、民部、兵部、刑部、工部。武则天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朝廷效仿《周礼》六官,重定六部名号与排序,也就是后世沿用的六部次序。
《通典》贰叁职官典伍吏部《尚书》条周礼天官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理邦国下注云:变冢言太者,百官总焉,则谓之总宰,列职于王,则谓之太宰,宰主也。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以佐王理邦国。
《通典》卷二十三《职官典五》吏部尚书条目,在《周礼》天官太宰“掌管国家六典,辅佐君王治理天下”一句下注:古称冢宰,改称太宰,缘由在于:总领百官、统领全局,可称总宰;位列王庭、分掌职事,故称太宰,宰即为统领主管之意。周公摄政之时,制定六典职制,以此辅佐君王安定邦国。
汉成帝初分尚书,置四曹,盖因事设员,以司其务,非拟于古制也。至光武乃分为六曹,迄于魏晋,或五或六,亦随宜施制,无有常典。自宋齐以来,多定为六曹,稍似《周礼》。
汉成帝初年拆分尚书职权,设立四曹办事,完全依据政务需求设置官员、划分职责,并非效仿上古周制。东汉光武帝时期,尚书分为六曹;魏晋之间,或五曹或六曹,随时调整、并无定制。南朝宋、齐之后,固定设立六曹,体制风貌才稍稍近似《周礼》六官之名。
至隋六部,其制益明。大唐武太后遂以吏部为天官,户部为地官,礼部为春官,兵部为夏官,刑部为秋官,工部为冬官,以承周六官之制。
隋朝定型六部体制,架构愈发完备清晰。唐代武则天时期,刻意仿古改制:改吏部为天官、户部为地官、礼部为春官、兵部为夏官、刑部为秋官、工部为冬官,强行对应周代六官名号。
若参详古今,徵考职任,则天官太宰当为尚书令,非吏部之任,今吏部之始宜出于夏官之司士。
但若综合古今制度、考证职权实质便知:周礼天官太宰,对应后世应当是尚书令,绝非唐代吏部;而唐代吏部的职能本源,反倒源自周代夏官司士一职。由此可见,单靠名号附会古制,完全经不起史实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