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这是毛泽东同志于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经历了广泛的民主讨论:从北京五百多人的讨论到全国八千多人的讨论,征集了五千九百多条意见。毛泽东在讲话中阐述了起草宪法的原则——“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总结历史经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并明确指出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总章程”。这篇讲话为五四宪法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宪法草案的初稿,在北京五百多人的讨论中,在各省市各方面积极分子的讨论中,也就是在全国有代表性的八千多人的广泛讨论中,可以看出是比较好的,是得到大家同意和拥护的。今天很多人讲了话,也都是这样讲的。
为什么要组织这样广泛的讨论呢?有几个好处。首先,少数人议出来的东西是不是为广大人们所赞成呢?经过讨论,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是大家赞成的。草案初稿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少数领导人的意见,得到几千人的赞成,可见是有道理的,是合用的,是可以实行的。这样,我们就有信心了。其次,在讨论中搜集了五千九百多条意见(不包括疑问)。这些意见,可以分作三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不正确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不见得很不正确,但是不适当,以不采用为好。既然不采用为什么又搜集呢?搜集这些意见有什么好处呢?有好处,可以了解在这八千多人的思想中对宪法有这样一些看法,可以有个比较。第三部分就是采用的。这当然是很好的,很需要的。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初稿虽然基本上正确,但还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不周密的。现在草案也许还有缺点,还不完全,这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了。但是在今天看来,这个草案是比较完全的,这是采纳了合理的意见的结果。
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
在座的各位和广大积极分子为什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呢?为什么觉得它是好的呢?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第一,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 “十九信条” 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比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其他的宪法和宪法草案,都是反动的。我们现在的宪法草案,是以革命的经验为基础,又参考了旧中国宪法的有益的东西,所以它是比较完备的。
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因此,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比如国家资本主义,是讲逐步实行。国家资本主义不是只有公私合营一种形式,而是有各种形式。一个是 “逐步”,一个是 “各种”。这就是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在各种形式中,先执行这一步,再执行那一步。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比如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是 “逐步扩大”。这也是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是必要的。
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
最后,解释一个关于中国人的发言权问题。有一些外国人不承认中国人有发言权,说中国人没有资格讨论宪法。我们中国人不是没有资格,而是很有资格。我们中国人民,从清朝末年起,几十年以来,为了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前赴后继,奋斗牺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现在制定的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奋斗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这样一种宪法,难道不应当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制定吗?难道外国人还有资格来教训我们吗?我想,我们中国人是完全有资格自己来制定我们国家的宪法的。我们的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将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我相信,我们的宪法草案公布之后,经过全国人民讨论,再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它一定是合乎中国国情的,能够为全国人民所拥护的,能够指导我们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
启示 · 立宪智慧与法治精神
1. 宪法是“总章程”、“根本大法”:国家治理的基石 毛泽东明确将宪法定位为“总章程”、“根本大法”,说明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一思想为确立宪法的至上权威奠定了基础。启示我们: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权威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2. 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立宪民主的早期实践 讲话详细介绍了八千多人讨论、征集五千九百多条意见的立法过程,强调“少数领导人的意见得到几千人的赞成”才被采纳。这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立法方法,体现了广泛的民主参与。启示我们:重大立法必须充分听取民意,民主立法是良法善治的前提。
3. 总结历史经验:继承与创新并举 草案既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国五年的经验,也参考了从清末“十九信条”到民国临时约法、甚至北洋和蒋介石时期的宪法。对旧中国宪法采取分析态度——“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如肯定临时约法的“革命性、民主性”。启示我们:制度建设要尊重历史、吸取正反两方面经验,不能割断历史。
4.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政治智慧的高度体现 讲话提出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是“原则性”,但实行社会主义不是“一天早晨一切实行”,而是“逐步实行”,允许“各种形式”。这种将坚定目标与灵活策略相结合的思想,避免了教条主义和冒进主义。启示我们:任何重大社会变革都要处理好目标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关系,欲速则不达。
5. “过渡时期的宪法”:实事求是的定位 毛泽东明确指出“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这种实事求是的定位,避免了超越阶段的空想,也保持了与时俱进的空间。启示我们:法律和政策要适应所处发展阶段,既要有前瞻性,又要立足于现实。
6. 对资产阶级宪法的辩证评价 讲话既肯定资产阶级宪法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不能一笔抹杀”,又指出帝国主义国家宪法“完全是坏的”。这种二分法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启示我们:对任何事物都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辩证分析,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崇拜。
7. 中国人民的“发言权”:从历史经验中建立自信 针对外国人不承认中国人有资格讨论宪法,毛泽东理直气壮地指出:中国人民一百多年奋斗牺牲积累了丰富经验,完全有资格自己制定宪法。这种自信来自于历史实践,而非盲目自大。启示我们:制度自信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长期奋斗和成功实践的基础之上。
8. 宪法与人民积极性的关系:制度激励功能 讲话指出宪法可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说明宪法不仅有规范功能,还有激励功能——明确的制度预期可以激发人们的奋斗热情。启示我们:好的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
9. 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它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根本政治制度,为后来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虽然它后来在实践中一度被搁置,但其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具有开创性意义。启示我们: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过程,起步阶段的制度奠基尤为重要。
总结: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一篇关于“如何制定良法、如何实施宪治”的重要文献。它所阐述的“民主立法、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尊重历史、立足国情”等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宝贵的思想遗产。这篇讲话告诉我们:宪法不是少数人闭门造车的产物,而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要与时俱进;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更是凝聚共识、激励奋斗的旗帜。五四宪法奠定的法治传统,对于今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