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贰伍《刑法志》略云: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僕射高颎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多採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三年又勅苏威、牛弘更定新律,自是刑网简要,疎而不失。
《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简略记载:
隋文帝接受北周禅让、建立隋朝之后,于开皇元年下诏,命尚书左仆射高颎等人重新修订新律并进呈,新律大多承袭北齐制度,同时加以增删调整。开皇三年,又敕令苏威、牛弘再度修订律法,自此刑罚条目简约明晰,法令宽疏却不失法度。
唐承隋业,其刑律又因开皇之旧本,《唐会要》叁玖定格令门(参考《旧唐书》伍拾《刑法志》)云:
武德元年六月十一日诏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遂制为五十三条.务从宽简取便于时。其年十一月四日颁下,仍令尚书令左僕射裴寂、吏部尚书殷开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门朗中沉叔安、内史舍人崔善为等更撰定律令,十二月十二日又加内史令萧瑀、礼部尚书李纲、国子博士丁孝乌等同修之,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诏颁于天下。大略以开皇为准,正五十三条,凡律五百条。格入于新津,他无所改正。
唐朝承接隋朝基业,刑律依旧沿用隋代开皇年间的旧有蓝本。《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条目(参照《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记载:
唐武德元年六月十一日,高祖下诏命刘文静与朝中博学通达之士,以隋朝开皇律令为基础删改增补,制定律法五十三条,务求宽和简约、贴合当世所需。同年十一月四日正式颁布施行,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吏部尚书殷开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门郎中沈叔安、内史舍人崔善为等人全面修撰律令。十二月十二日,再加派内史令萧瑀、礼部尚书李纲、国子博士丁孝乌一同参与修律。至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修订完成,下诏通行天下。整部唐律大体以开皇律为标准,修正增补此前五十三条新法,总计律法五百条。格典编入新的规制,其余制度条文未作大幅改动。
寅恪案:唐律因于隋开皇旧本,隋开皇定律又多因北齐,而北齐更承北魏太和正始之旧,然则其源流演变固瞭然可考而知也。兹就《唐律》中略举其源出北齐最显而易见之例数则,以资参考。
陈寅恪按:唐律承袭隋朝开皇旧律,隋开皇律法大量取法北齐,北齐律法又承接北魏太和、正始年间旧制。由此,北朝至隋唐刑律的源流脉络、演变轨迹清晰可考。下文从《唐律》中,列举数条源出北齐、最为直观的例证,以供佐证。
《唐律疏议》一《名例篇》云: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併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寅恪案:此隋唐律因北齐而不袭后周之一例证。
《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篇》记载:
曹魏沿袭汉律定为十八篇,将汉代《具律》改为《刑名》,列为第一篇。西晋命贾充等人增删魏律,定为二十篇,从曹魏《刑名律》中分拆出《法例律》;南朝宋、齐、梁及北魏全部沿用此制,不曾更改。到北齐时期,合并《刑名》《法例》两篇,定名《名例》;北周又改回《刑名》。隋朝沿用北齐制度,依旧定名《名例》,唐朝承袭隋制,代代相承不再改动。
陈寅恪按:这是隋唐律法承袭北齐、舍弃北周的第一条明确例证。
同书柒《卫禁篇》云:
《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贾充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卫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隋开皇改为《卫禁律》。
寅恪案:此隋唐律因北齐而不袭后周之又一例证。
同上书卷七《卫禁篇》记载:
《卫禁律》这一篇目,秦汉、曹魏时期皆未设立。西晋贾充斟酌汉魏旧律,依实际政务增减条文,首创此篇,定名《卫宫律》。从南朝宋直至北周,篇目名称始终沿用不变。北齐时期,将关卡门禁禁令并入此篇,改名为《禁卫律》;隋开皇年间再度调整,定名为《卫禁律》。
陈寅恪按:这是隋唐律法取法北齐、不承袭北周的又一例证。
同书一贰《户婚篇》云:
《户婚律》,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廐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
寅恪案:此为隋唐律承北齐而不袭后周之又一例证。
同上书卷十二《户婚篇》记载:
《户婚律》溯源:汉代丞相萧何承袭秦朝六篇律法,新增《厩律》《兴律》《户律》三篇,合称九章律。自此直至北周,始终定名《户律》。北齐将婚姻相关法令附入其中,定名《婚户律》;隋开皇年间,依据户籍优先、婚姻在后的次序,改作《户婚律》。
陈寅恪按:这是隋唐律法承接北齐体制、摒弃北周旧制的又一佐证。
同书贰一《鬬讼篇》云:
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分击讯律为闹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鬬讼律》,后周为《鬬竞律》,隋开皇依齐鬬讼名,至今不改。
寅恪案:此隋唐律因北齐不袭后周之又一例证。
同上书卷二十一《鬬讼篇》记载:
从秦汉到西晋,并无此专门篇目。北魏太和年间,拆分旧律,设立相关条目;北齐将诉讼案件条文合并归入,定名《鬬讼律》;北周改名为《鬬竞律》。隋开皇年间直接沿用北齐《鬬讼》之名,唐代沿袭不变。
陈寅恪按:这是隋唐律法遵从北齐、不取北周制度的又一实例。
同书贰捌《捕亡篇》云:
《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时李悝制《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亡律》。
同上书卷二十八《捕亡篇》记载:
《捕亡律》源流:战国魏文侯时期,李悝作《法经》六篇,第四篇为《捕法》。北魏时期定名《捕亡律》;北齐合并篇目,改称《捕断律》;北周改名《逃捕律》;隋朝复古调整,恢复《捕亡律》之名。
又同书贰玖《断狱篇》云:
《断狱律》之名起自于魏,魏分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亡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
又同上书卷二十九《断狱篇》记载:
《断狱律》之名始于曹魏,曹魏拆分李悝《法经》中的《囚法》,独立设立此篇。北齐之时,将《断狱》与《捕亡》合为一篇,定名《捕断律》;北周再度拆分,恢复《断狱律》旧名。
寅恪案:初观此有似隋制律时此点不因北齐而转承后周者,但详绎之,则由《北齐律》合《后魏律》之《捕亡》与《断狱》为一,名《捕断律》,《隋律》之复析为二,实乃复北魏之旧,非意欲承北周也。然则据此转可证明北魏、北齐、隋、唐律为一系相承之嫡统,而与北周律无涉也,恐读者有所疑滞,特为之附辨于此。
陈寅恪按:粗略来看,似乎隋朝修律在这一处没有沿用北齐,反而承袭了北周。但仔细推究便可明白:北齐律法把北魏《捕亡律》与《断狱律》合并为《捕断律》,隋朝重新拆分为两篇,实则是恢复北魏旧制,并非刻意效仿北周。由此反而能够证明:北魏、北齐、隋、唐律法一脉相承,属于正统法统序列,与北周律法并无传承关系。担心读者对此产生疑惑,特地在此附加辨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