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明法解

原文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隔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长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故《明法》曰:“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故《明法》曰:“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而廉洁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务伤也。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故《明法》曰:“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则相为候望于主,下则买誉于民。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进其誉。”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大义,主无从知之。故《明法》曰:“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故《明法》曰:“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恶也。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乱主则不然。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故《明法》曰:“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众不为用也。故《明法》曰:“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译文

明主,掌握治国之术而不可欺骗,详察法律禁令而不可违犯,明察职责分工而不可混乱。所以群臣不敢谋取私利,贵臣不能压制贱者,近臣不能阻塞远人,孤寡老弱不失其职,境内明辨而不相互逾越。这就叫治国。所以《明法》说:“所谓治国,就是君主治国之道清明。”

明主,是君上用以统一民众、驱使臣下的。私术,是臣下用以侵犯君上、扰乱君主的。所以法律废弛而私术盛行,那么君主孤立无援,臣子结党营私。这样君主弱而臣子强,这就叫乱国。所以《明法》说:“所谓乱国,就是臣子的私术占上风。”

明主居于上位,有必然治理的态势,那么群臣不敢为非作歹。因此群臣之所以不敢欺骗君主,不是爱戴君主,而是畏惧君主的威势;百姓之所以争相效力,不是爱戴君主,而是畏惧君主的法令。所以明主掌握必胜的方法,来治理必定听从的民众;居于必尊的态势,来控制必定服从的臣子。所以令行禁止,君主尊贵而臣子卑微。所以《明法》说:“尊君卑臣,不是考虑亲情,而是以威势取胜。”

明主治理国家,悬赏爵禄以鼓励民众,民众从君上得到利益,所以君主有办法役使他们;设立刑罚以威慑臣下,臣下畏惧君上,所以君主有办法统治他们。因此没有爵禄则君主无法鼓励民众,没有刑罚则君主无法威慑众人。所以臣子遵行道理、奉行命令,不是爱戴君主,而是为了趋利避害;百官奉行法律不做奸邪之事,不是爱戴君主,而是想要保住爵禄而避免惩罚。所以《明法》说:“百官论定职守,不是出于恩惠,而是刑罚必然。”

君主,独掌生杀大权,处于威势地位,掌握令行禁止的权力以驾驭群臣,这是为君之道。臣子,处于卑贱地位,奉行君主命令,恪守本职,治理分内职责,这是为臣之道。所以君主行臣子之道则混乱,臣子行君主之道则危险。因此上下无分别,君臣职权混淆,是混乱的根源。所以《明法》说:“君臣职权混淆则混乱。”

臣子之所以畏惧而谨慎侍奉君主,是因为想要生存而厌恶死亡。假使人不想要生存,不厌恶死亡,那就无法控制了。生杀大权,专在大臣手中,而君主不危险的,从未有过。所以治理混乱不依法断决而由权臣决定,生杀大权不由君主控制而在群臣手中,这是寄生之主。所以君主将威势专门授予他人,则必有被劫杀的祸患;将法制专门授予他人,则必有乱亡的灾祸。这样,是亡国君主之道。所以《明法》说:“专授则失。”

凡是君主而不能施行其政令,废弃法律而放纵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被剥夺,政令不能发出,群臣不为所用,百姓不被役使,境内民众不受控制,那么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这样,是灭国君主之道。所以《明法》说:“政令根本不能发出叫做灭。”

明主之道,卑贱者不通过尊贵者就能见到君主,大臣不依靠左右近臣而进用,百官渠道通畅,群臣显明可见,受罚者君主能见到其罪,受赏者君主能知道其功。所见所知不相悖逆,赏罚不出差错。有不受蒙蔽的方法,所以没有阻塞的祸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能达于民众,疏远者被隔绝而不得听闻。这样,是阻塞之道。所以《明法》说:“政令发出而滞留叫做壅。”

臣子之所以趁机作奸,是因为专擅君主权力。臣子有专擅君主权力的,那么君主政令不能施行,而下情不能上达。臣子的力量,能隔绝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能宣扬听闻,祸福之事不能通达,君主迷惑而无从醒悟,这样,是堵塞君主视听之道。所以《明法》说:“下情不能上通叫做塞。”

明主,广泛听取而独自决断,广开言路。群臣之道,地位低下者能向君主明言,卑贱者能指陈尊贵者,所以奸人不敢欺骗。乱主则不然,听取意见没有方法,决断事务不参验核对。所以无能之士向上通达,邪枉之臣专擅国政,君主明智被蒙蔽、听闻被堵塞,忠臣想要谋谏者不得进用。这样,是侵犯君主权力之道。所以《明法》说:“下情上达而途径被阻,叫做侵。”

君主治理国家,无不有法令赏罚。如果法令明确而赏罚设立得当,那么君主尊贵显赫而奸邪不生;如果法令悖逆而赏罚设立不当,那么群臣谋取私利而阻塞君主,结党营私而劫持杀害君主。所以《明法》说:“灭、塞、侵、壅的产生,源于法律不确立。”

法度,是君主用以控制天下、禁止奸邪的,是统治四海、维护国家的。私意,是滋生混乱、助长奸邪、危害公正的,是蒙蔽君主、丧失正道、导致危亡的。所以法度施行则国家治理,私意施行则国家混乱。明主即使心中喜爱而无功者也不赏赐,即使心中憎恨而无罪者也不惩罚。依据法律程式来验证得失,非法度之事不留心意。所以《明法》说:“先王治理国家,不随意超越法律之外。”

明主治理国家,依据适当合宜,实行正道。所以应当赏赐的,群臣不得推辞;应当惩罚的,群臣不敢逃避。赏赐功劳、诛杀罪过,是为了给天下谋求利益、消除祸害。杂草不除去,则危害禾谷;盗贼不诛杀,则伤害良民。舍弃公法而施行私惠,就是有利于奸邪而助长暴乱。施行私惠而赏赐无功者,就是使民众侥幸而指望君上;施行私惠而赦免有罪者,就是使民众轻视君上而容易为非作歹。舍弃公法而用私惠,明主不做。所以《明法》说:“不在法律范围内施行私惠。”

凡是君主无不希望民众为其所用。要使民众为其所用,必须法律确立而政令施行。所以治理国家、役使民众没有比法律更好的,禁止淫邪、制止暴行没有比刑罚更好的。因此穷人不是不想抢夺富人财物,然而不敢,是因为法律不允许;强者不是不能暴虐弱者,然而不敢,是因为畏惧法律诛杀。所以百官的事务,依法办理,则奸邪不生;暴戾轻慢之人,用刑罚诛杀,则祸乱不起;群臣一同进用,用方法驾驭,则私利无处立足。所以《明法》说:“行动没有不合法,是为了禁止过错而排除私心。”

君主用以控制臣下的,是威势。所以威势在臣下手中,则君主被臣子控制;威势在君主手中,则臣子被君主控制。蒙蔽君主,不是堵塞其门、守住其户,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是因为失去威势。所以威势独在于君主,则群臣畏惧恭敬;法政独出于君主,则天下服从德化。所以威势分散于臣子则政令不能施行,法政出于臣子则民众不听从。因此明主治理天下,威势独在于君主而不与臣子共享,法政独由君主控制而不从臣子发出。所以《明法》说:“威势不能分属两处,政令不能出自两个门户。”

明主,统一度量标准,树立准则,而坚守不移。所以政令下达而民众遵从。法律,是天下的程式,万事的仪表;官吏,是民众寄托性命的人。所以明主治理国家,符合法律的赏赐,违反法律的诛杀。因此依法诛杀罪人,则民众赴死而无怨;依法衡量功劳,则民众受赏而不感私恩。这是依法举措的功效。所以《明法》说:“以法治国,就是依法举措而已。”

明主,有法度的制约,所以群臣都出于公正的治理而不敢作奸,百姓知道君主依法行事,所以官吏所役使的,有法律则民众遵从,没有法律则停止,民众依法与官吏相对抗,臣下依法与君上共事。所以诈伪之人不能欺骗其君主,嫉妒之人不能施展其害人之心,谗谀之人不能施展其巧诈。千里之外,不敢擅自为非作歹。所以《明法》说:“有法度的制约,不可用诈伪取巧。”

权衡,是用来衡量轻重的标准。然而人们不贿赂,不是心里厌恶利益,而是秤锤不能为其增减数量,秤杆不能为其改变轻重。人们知道贿赂权衡没有益处,所以不贿赂。因此明主在上位,则官员不得枉法,官吏不得谋私。民众知道贿赂官吏没有益处,所以财物不贿赂官吏,权衡公平正直而对待事物,所以奸诈之人不能行其私利。所以《明法》说:“有衡量的标准,不可在轻重上欺骗。”

尺寸寻丈,是用来获得长短真实情况的。所以用尺寸衡量长短,则万次行动而万次不失。因此尺寸的度量,即使富贵众强,也不为其增加长度;即使贫贱卑辱,也不为其减少长度。公平而无偏私,所以奸诈之人不能误导。所以《明法》说:“有丈量的标准,不可在长短上差错。”

国家之所以混乱,是因为废弃实际事务而听信虚名。所以明主听取意见,要求言者提供其实质,赞誉他人者用官职来测试。言论没有实质的,诛杀;官吏扰乱官职的,诛杀。因此虚言不敢进呈,不肖者不敢接受官职。乱主则不然,听信言论而不督察其实质,所以群臣以虚名进用其党羽;任命官职而不要求其功绩,所以愚污之吏在朝廷。这样群臣相互推举美名,相互假借功劳,致力于结交党羽而不为君主所用。所以《明法》说:“君主放弃法律而凭声誉进用能人,则臣子背离君上而结党营私;以党羽推举官员,则民众致力于结交而不求实用了。”

乱主不考察臣子的功劳,受众人称赞者,就赏赐;不审查其罪过,受众人诋毁者,就惩罚。这样,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受罚。所以功劳多而无赏赐,则臣子不尽力;行为端正而受惩罚,则贤圣无法竭尽才能;行贿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位;寄托重任之人不肖而地位尊贵,则民众违背公法而趋附有权势者。这样,则诚实谨慎之人失其职位,而廉洁之吏失其治理。所以《明法》说:“官吏失去治理,是因为君主以声誉行赏而以诋毁行罚。”

公正的官吏治理官职,依法行事而无偏私,则奸臣不能得利。这是奸臣致力伤害的。君主不参证验证其罪过,以不实之言诛杀他,那么奸臣不能不侍奉权贵而求取推崇赞誉,以躲避刑罚而接受禄赏。所以《明法》说:“喜赏恶罚之人,背离公道而行私术了。”

奸臣败坏其君主,是逐渐积累、从微小开始,使君主迷惑而自己不知。在上则相互窥探君主,在下则收买民众声誉。赞誉其党羽而使君主尊重他们,诋毁不赞誉者而使君主废弃他们。他们所涉及利害的,君主听从而施行,这样,则群臣都忘记君主而趋附私交。所以《明法》说:“结党营私、相互包庇,因此忘记君主、趋附私交,以进用其声誉。”

君主没有治国之术,则群臣容易欺骗他;国家没有明确法律,则百姓轻易为非作歹。因此奸邪之人执掌国事,则群臣仰仗其利害关系。这样,则为奸人充当耳目者就多了。即使有重大事理,君主也无从知晓。所以《明法》说:“党羽众多、声誉显赫,内外朋党,即使有大奸之人,其蒙蔽君主也就多了。”

凡是所谓忠臣,致力于阐明治国之术,日夜辅佐君主明晓法度术数的道理,以治理天下。奸邪之臣知道治国之术明了国家必然治理,国家治理则奸臣困窘而法术之士显达。因此奸邪致力之事,是使法律不明,君主不觉悟,而自己得遂所欲。所以方正之臣被任用则奸邪之臣困窘受损,这是方正与奸邪不能同时进用的态势。奸邪在君主身边的,不能不被厌恶。正因厌恶,则必然窥伺君主间隙而日夜危害他。君主不察而听信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所以《明法》说:“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贵显赫,长久拥有天下,君主无不想要。令行禁止,海内无敌,君主无不想要。蒙蔽欺骗、侵夺欺凌,君主无不厌恶。失去天下,宗庙毁灭,君主无不厌恶。忠臣想要阐明治国之术以达成君主所愿而消除君主所恶,奸臣专擅君主权力的,因私利危害他,那么忠臣就无法进献其公正的方法了。所以《明法》说:“所死的非其罪,所起的非其功,那么为人臣者就重视私利而轻视公义了。”

乱主施行爵禄,不依法令考核功劳;施行刑罚,不依法令核实罪过。而听信权臣所言。所以臣子想要赏赐谁,君主就赏赐谁;臣子想要惩罚谁,君主就惩罚谁。废弃公法,专听权臣。这样,所以群臣都致力于其党羽,重视权臣而忘记其君主,奔走于权臣之门而不朝见君主。所以《明法》说:“十次到私人之门,不到一次到朝廷。”

明主治理国家,明察职责分工,而督促其完成任务。胜任其职者居官,不胜任者罢免。所以群臣都竭尽才能尽力治理其事。乱主则不然。所以群臣居官位,受厚禄,无人致力于治国,期望于掌管国家重权而专擅其利,像牧养捕鱼一样剥削民众以富裕其家。所以《明法》说:“百般考虑其家,不一次图谋其国。”

明主在上位,则境内民众尽力侍奉其君主,百官分工治理以安定国家。乱主则不然,即使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下拉拢,而不是用以侍奉其君主;即使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下拉拢,而不是用以治理其国家。所以下属数量虽多,不能进用;百官虽完备,不能控制。这样,有君主之名而无其实。所以《明法》说:“下属数量虽多,不是用以尊崇君主;百官虽完备,不是用以担任国事。这就叫国无人。”

明主,使臣下尽力而遵守法律本分,所以群臣致力于尊崇君主而不敢顾及自己家族;臣主职分明晰,上下地位明确,所以大臣各居其位而不敢相互抬高地位。乱主则不然,法制废弛而不行,所以群臣得以致力于扩充家族利益;君臣无分别,上下无差别,所以群臣得以致力于相互抬高地位。这样,不是朝臣少,而是众人不为所用。所以《明法》说:“国无人,不是朝臣减少,而是家族与家族相互图利,不致力于尊崇君主;大臣致力于相互抬高地位,而不担任国事。”

君主设置官职、任命官吏,不仅仅是为了尊重其身、给予厚禄而已,是为了使他们奉行君主法律,施行君主政令,以治理百姓而诛杀盗贼。因此所任官职大的,爵位尊而俸禄厚;所任官职小的,爵位卑而俸禄薄。爵禄,是君主用以使官吏治理官职的。乱主治理国家,官吏处于尊位,受厚禄,供养其党羽,而不以官职为要务。这样,则官职失去其功能。所以《明法》说:“小臣持禄养党羽,不以官职为事,所以官职失职。”

明主选择贤人,自称勇武者用军事来测试,自称智者用官职来测试。在军事测试中有功者则举用,在官职测试中政事治理得好者则任用。所以以战功之事确定勇怯,以官职治理确定愚智;因此勇怯愚智的显现,如同黑白之分。乱主则不然,听信言论而不测试,所以说大话者得用;任用人而不给官职测试,所以不肖者不被淘汰。因此明主依法考核其言论而求其实质,以官职任用其身而考核其功绩,专任法律而不凭个人推荐。所以《明法》说:“先王治理国家,使法律选择人才,不凭个人推荐。”

凡是所谓功劳,是使君主安定,有利于万民的。破敌军杀敌将,战胜攻取,使君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亡被俘之患,这是军士之所以为功劳的。奉行君主法律,治理境内,使强者不欺凌弱者,多数不暴虐少数,万民欢欣尽力而奉养其君主,这是官吏之所以为功劳的。纠正君主过失,挽救君主失误,阐明理义以引导其君主,君主无邪僻行为,蒙蔽欺骗之患,这是臣子之所以为功劳的。所以明主治理国家,明确职责分工而考核功劳,有功者赏赐,扰乱治理者诛杀,诛杀赏赐所加,各得其宜,而君主不亲自干预。所以《明法》说:“使法律衡量功劳,不凭个人臆断。”

明主治理国家,明辨是非,考察事实,以标准衡量。符合法律则施行,不符合法律则停止。功绩符合其言论则赏赐,不符合则诛杀。所以自称智能者,必须有显现功绩而后举用;自称厌恶败事者,必须有显现过失而后废弃。这样则士人向上通达而无人能嫉妒,不肖者困顿废弃而无人能举用。所以《明法》说:“才能不可蒙蔽而败绩不可掩饰。”

明主之道,设立民众想要的而要求其功绩,所以设置爵禄以鼓励他们;设立民众厌恶的以禁止其邪行,所以设置刑罚以威慑他们。因此依据其功绩而行赏,依据其罪行而惩罚,这样则群臣推举无功者,不敢进用;诋毁无罪者,不能使其退位。所以《明法》说:“赞誉者不能进用,诽谤者不能退位。”

控制群臣,独掌生杀,是君主的职分;臣子仰望受制,是臣子的职分。威势尊贵显赫,是君主的职分;卑贱畏惧恭敬,是臣子的职分。令行禁止,是君主的职分;奉法听从,是臣子的职分。所以君臣相处,高低位置,如同天与地;其职责划分不同,如同白与黑。因此君臣之间明确区别,则君主尊贵臣子卑微。这样,则下从其上,如同回声应和声音;臣子效法君主,如同影子跟随形体。所以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这就叫容易治理。所以《明法》说:“君臣之间明确区别,则容易治理。”

明主掌握治国之术任用臣下,使群臣贡献其智慧才能,进献其专长。所以智者贡献其计谋,能者进献其功绩。用之前言论督促之后事务,所贡献恰当则赏赐,不恰当则诛杀,设置官职任命官吏治理民众,依法测试考核其成功。守法而依法行事,自身不须烦劳而职责分明。所以《明法》说:“君主虽不亲自去做,而守法行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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